近日,经湖南省财政厅、湖南省国税局、湖南省地税局、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,我基金会获得2015-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,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个人通过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按照现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,对于鼓励和吸引社会捐赠、广开筹集社会资金渠道、提升筹资规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。
我们将抓住当前的良好机遇,增强筹款意识,加大多渠道筹措社会资源的力度,广泛联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,为湖南省内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附件1:湘财税〔2016〕37号2015-2016年度税前扣除资格联合发文
http://hunan.mca.gov.cn/article/tzgg/201611/20161100985209.shtml